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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人的权利和公民权利包括越南在内的世界各国宪法中特别重要的问题。在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中,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单列一章,共38条。这是重要的举措,体现了越南尊重并促进人权的政策。
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将人的权利和公民权利单独作为一章。这确实是一个新做法,因为在越南立宪史中此前的1959年版、1980年版和1992年版宪法虽然也对人权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但未单列一章,而是分散在其他章节中。将人权问题安排在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第二章是合理的,符合世界民主、先进国家的通行做法。它体现了人的权利的重要性,特别是按照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国家所有权力属于人民。旅居匈牙利越南人、匈越关系基金主席潘碧善认为,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出现了许多关于人权问题的新变化。她说: “在这部草案中,公民的权利得到扩大和具体化。比如,把民主、直接反映意见纳入公民的权利,而在此前的宪法中没有这项内容,公民的权利仅通过人民议会或团体组织间接行使。草案也规定国家和宪法保护越南公民和旅外越南公民。我认为,这是非常好的”。
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还对与人权和公民权利有关的内容做了明确、合理和严格的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在草案第44条、45条、46条 中增加了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比如: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享有享受文化价值的权利;保护环境的义务等。这项草案还规定,公民的权利包括参与管理国 家,参与讨论并对地方和国家事务提出意见。国家将为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创造条件,公开透明地接受公民的意见建议并作出反馈。越南律师协会主席范国英说:“公民的权利中,要强调人民的民主权利,那就是如何让人民说出他们的心声、愿望和意见。要真正尊重民意,特别是在地方上。这在当前条件下确实有必要,要倾听并动员人民对所有问题发表意见,特别是体制问题,并在这一基础上调整政策,其中包括法律”。
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特别重视发挥人的权利和公民的权利。比如第17条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受到区别对待”。这是人的权利的基本原则界定,明确指出社会生活各领域中的平等权利内涵。明确界定人的权利及公民的权利旨在防止通过法律实施细则限制人的权利和公民的权利。第25条明确规定:“人人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信仰或不信仰宗教权。各种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宗教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权,或利用宗教、信仰违反宪法和法律”。
在越南,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原则,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在建国以来的历部宪法中都得到了体现。最近公布的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继续继承和发展人的权利,并增加一些符合社会实际发展状况的权利,体现了越南多年革新的成果,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条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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