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Chih, Shang - Shang先生,出生日期:1963年;地址:中国台湾新竹县湖口村胜利区002坎胜利路2段185/5号,我院在2024年11月4日做出的编号14/2024/HNGĐ-ST  的判决书中判定:

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51条和第127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第153条第3款;

         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点规定;

1.接受邓玉祝(Đặng Ngọc Chúc)女士的离婚请求;

1.1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邓玉祝与Chih, Shang - Shang先生离婚。

1.2.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邓玉祝不提请解决。

2.  关于审理费、诉讼费:邓玉祝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及20万越南盾的诉讼费;但已经从邓玉祝女士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3年6月13日签发的第0000462号发票及2023年6月23日签发的第0000466号发票分别预付的30万越南盾及20万越南盾中扣除。

3. 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邓玉祝女士有权提起上诉。自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Chih, Shang - Shang先生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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