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永隆省人民委员会特此通知Lee, Ming – Chieh先生,出生1974年,居住地址:台湾,高雄市,冈山区,厚协坊,032邻,大昌唐,64小巷,20号,第8楼,在永隆省人民法院 2023 年 1 月 6 日第 03/2023/HNGĐ-ST 号判决中,决定:
永隆省人民委员会特此通知Lee, Ming – Chieh先生,出生1974年,居住地址:台湾,高雄市,冈山区,厚协坊,032邻,大昌唐,64小巷,20号,第8楼,在永隆省人民法院 2023 年 1 月 6 日第 03/2023/HNGĐ-ST 号判决中,决定:
根据 2014 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 51、56、81、82、127 条,2016 年 12 月 30 日国会第 326/2016/UBTVQH14 号决议第 27 条第 5 款常务委员会规定法院收费的征收、免除、减免、征收、支付、管理和使用;
接受阮氏玉草女士的请愿书:
1 - 关于婚姻关系:阮氏玉草女士与Lee, Ming - Chieh先生离婚。
2-关于普通孩子:孩子李嘉神(Lee Chia Chen)于2017年1月18日出生,目前,由于阮氏玉草女士正在照顾李嘉神,那么阮氏玉草可以继续照顾和抚养他们,直到孩子们18岁。Lee, Ming – Chieh先生仍 尚未支付共同孩子抚养费。
Lee, Ming – Chieh有权利也有义务一起探望孩子,没有任何人妨碍。
3- 法庭费用:阮氏玉草 女士需支付 30万越盾的一审民事法庭费用,以及根据永隆省判决执行部的 2022 年 5 月 20 日第 151 号托收收据支付的预付法庭费用 3万 越盾。
在判决之日起 15 天内,阮氏玉草 女士有权提出上诉。Lee, Ming – Chieh先生有权在宣判后12个月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