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原告吴氏映红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或判决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
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出生于1956年的Li Chih Ping,台湾籍,地址:台湾平东县平东镇大连坊,003邻大连路第8楼-1,第一巷、28号, 关于法院审理了吴氏映红(Ngo Thi Anh Hong)女士与Li Chih Ping先生的离婚案,作出如下判决:
接受原告的诉状:允许吴氏英红女士与Li Chih Ping先生离婚。
因吴氏映红女士未提出要求,所以未考虑共同子女和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吴氏映红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或判决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
被告Li Chih Pi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或通知依法提请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