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自宣判之日起15日内,陈女士有权就判决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于Chang Chi Hung先生, 上诉期限为自依法送达判决书或判决书依法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

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Chang Chi Hung先生,出生于1952年,地址台湾,嘉义市,西区,美源坊,020邻,杭州4路86/7F5,判决书编号:78/2022/HNGĐ-ST 2022年12月1日v/v《陈氏锦绣(Trần Thị Cẩm Tú)夫妇离婚纠纷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第 51 条第 1 款; 《婚姻家庭法》第 56 条第 1 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47条、第227条、第228条、第474条、第476条、第477条。

1       关于婚姻:接受陈氏锦绣女士对Chang Chi Hung先生的诉状。 陈女士和Chang Chi Hung 先生离婚。

2        关于两人的孩子:陈女士没有提出,所以没有提出解决方案。

3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陈女士没有提出,所以没有提出和解。

4       法庭费用:陈女士要承担30万越盾的一审婚姻家庭法庭费用。 根据西宁省民事判决执行署2022年2月14日第0000114号收款收据,扣除陈女士预付的诉讼费。 注意陈女士已完成付款。

5       关于其他诉讼费:

司法委托费:陈氏锦绣 女士必须承担 20万越盾; 从西宁省民事判决执行部2022年2月25日0000047号收据中扣除; 收据支付。

陈氏锦绣女士自愿承担的在国外执行司法委托的文件翻译和公证费用200万越盾,已经支付完毕。

在越南之声广播电台VOV5外交部上张贴告示的费用,陈女士要承担的200万越盾,已经支付了。

自宣判之日起15日内,陈女士有权就判决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于Chang Chi Hung先生, 上诉期限为自依法送达判决书或判决书依法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

相关新闻

反馈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