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越南后江省人民法院特此通告YANG CHE WEN先生,出生日期:1968年;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台湾宜兰县三星万富村005邻万富路65号。
我院正在受理原告范氏乔娘(PHAM THI KIEU NUONG)女士,出生日期:1984年,居住地址:后江省龙美县顺兴乡6村与被告 YANG CHE WEN 先生的离婚案。
初审案件判决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范氏乔娘(PHAM THI KIEU NUONG)女士与 YANG CHE WEN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范氏乔娘女士和YANG CHE WEN先生有一个女儿,名叫YANG CHING-YEN,出生日期:2003/10/31。目前,YANG CHE WEN先生正在抚养其子,范氏乔娘没有提出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3.共同财产、债务:没有,没有提出要求。
4. 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司法委托费由范氏乔娘女士支付。
原告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被告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