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Wu, Jiun - Chyuan先生(出生任期:1960年,地址中国台湾桃园县龟山乡大华村022邻文七九路12号5楼)。
我院在2024年10月04日做出的编号56/2024/HNGĐ-ST 的判决书中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147条,第153条,第228条,第469条和第477条;
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第81条,第82,第83条和第127条;
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点规定;
1.接受阮氏渗(Nguyễn Thị Thấm)女士的离婚请求;
1.1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渗女士与Wu, Jiun - Chyuan 先生离婚。
1.2. 关于婚生子女:Wu, Minh Tiến(出生日期:2015年4月13日)交由 阮氏渗女士直接照顾、抚养和教育。
不直接抚养的人有权利和义务探望、照顾婚生子女,不允许任何人阻碍。若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父母滥用探望一事来阻碍或给抚养、照顾、教育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人有权要求法院限制他人的探视权。
为了确保婚生子女的利益,必要时法院可改变抚养孩子的方式和负责人。
1.3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阮氏渗女士不提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 关于审理费、诉讼费:阮氏渗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及20万越南盾的诉讼费;但已经从阮氏渗女士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3年12月7日签发的第0014859号发票及2023年12月18日签发的第014865号发票分别预付的30万越南盾及20万越南盾中扣除。
3. 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阮氏渗女士有权提起上诉。自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12个月内,Wu, Jiun - Chyuan 先生有权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