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告CHIU, CHEN - FU先生,出生日期:1982年;国籍:中国台湾;护照号:214930276,护照签发地:中国台湾; 地址:台湾台北市土城区复兴里031坎73/5/2F号。
我院正在受理原告阮氏锦江(Nguyễn Thị Cẩm Giang)女士,出生日期:1982年;国籍:越南;地址:越南永隆省平明市东城乡东和二号村,与被告CHIU, CHEN - FU先生的离婚案。
1、 准许阮氏锦江(Nguyễn Thị Cẩm Giang)女士与CHIU, CHEN - FU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债务:阮氏锦江(Nguyễn Thị Cẩm Giang)没有提出要求。
3、 司法信托费按照法律规定支付。
4、 上诉权:阮氏锦江(Nguyễn Thị Cẩm Giang)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CHIU, CHEN - FU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