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Cheng Ching Te先生,出生日期:1972年2月16日,地址:中国台湾新北市八里区011坎中华路三段99巷10号,我院一审已经于2020年5月27日就原告裴氏垂(Bùi Thị Thùy)女士与被告Cheng Ching Te先生的离婚案作出31/2020/HNGĐ-ST号判决书,内容如下:

依据越南2014年版《婚姻与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第127条;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关于案件受理费及法院相关费用缴纳、免除、管理和使用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我院决定: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裴氏垂女士离婚请求,准许黎祥袁女士与Cheng Ching Te先生离婚。

2. 关于案件受理费:裴氏垂女士要缴纳法院一审费30万越盾。裴氏垂女士之前按照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19年6月18日签发的1364号发票已经缴纳30万越盾预付款,因此得以扣除。

裴氏垂女士有权在我院一审作出判决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Cheng Ching Te先生有权在我院一审作出判决之日起12个月内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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