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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TSENG YI MING 先生,出生日期:1977年;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台湾基隆市信义区孝德里001邻东风路49号。
我院就2020年02月28日受理的原告泰氏碧民(THAI THI BICH DAN)女士与被告 TSENG YI MING先生的离婚案作出34/2020/HNGĐ-ST 号初审判决如下:
依照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婚姻与家庭法》第56条第1款、第123条;2015年版《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147条第4款、第228条第1款、第447条第5款b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关于受理费、法院费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决议第44条;
-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泰氏碧民女士的请求。准许泰氏碧民与TSENG YI MING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债务:无,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 关于本案受理费和国外民事司法授权费:泰氏碧民必须支付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受理费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19年5月29日的001082号发票和 2019年6月28日的0003890号发票支付。泰氏碧民已支付了全部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和司法授权费用。
- 上诉权:泰氏碧民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决提起上诉。TSENG YI MING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提起上诉。
若本案依据《民事案件执行法》第2条规定获得执行,依据《民事案件执行法》第6条、第7条、第9条,民事案件执行者和被执行者有权和解,有权要求执行案件,自愿执行案件或被强制执行案件;案件执行时间根据《民事案件执行法》第条30条的规定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