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Tseng Hsiang Jui先生,出生日期:1972年,国籍:中国台湾,地址(根据其与杨氏玉新(Dương Thị Ngọc Mới)女士,出生日期:1996年,的结婚证):中国台湾高雄市湖内区湖内里016邻民族路19巷286号。
我院一审于2020年1月7日就原告杨氏玉新女士与被告Tseng Hsiang Jui先生的离婚案作出12/2020/HNGĐ-ST号判决书,内容如下:
依据2015年版《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207条、第273条、第227条第1款、第238条第1款、第479条第2款;
依据《婚姻与家庭法》第51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57条、第123条第2款、第127条第1款;
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
我院决定接受原告杨氏玉新女士的离婚请求。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杨氏玉新女士与Tseng Hsiang Jui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杨氏玉新女士陈述,两人没有婚生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我院也没有收到Tseng Hsiang Jui先生对此问题的意见,因此,我院不予解决。如果未来发生关于此问题的争议,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起诉。
关于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杨氏玉新女士要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19年2月26日001456号发票及2019年3月12日0003598号发票缴纳。
杨氏玉新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Tseng Hsiang Jui先生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起上诉,以申请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