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Kou Wen Hung先生,出生日期:1979年,国籍:中国台湾;地址:中国台湾高雄县梓官乡赤西村004坎赤崁南路94巷38号。
我院就2020年03月10日受理的原告陈氏小诗(Trần Thị Bé Thi)女士,出生日期:1989年,地址:芹苴市丰田县丰田镇仁禄1村345/2号与被告Kou Wen Hung先生的离婚案作出40/2020/HNGĐ-ST号初审判决书,内容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陈氏小诗女士与Kou Wen Hung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司法信托费:2018年12月13日和2019年6月04日,陈氏小诗女士已向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支付,发票号码001373和0003878。
- 陈氏小诗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 Kou Wen Hung 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Kou Wen Hung先生若提起上诉,上诉状请送到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地址:越南芹苴市宁桥郡安平坊阮文渠路17A号芹苴市人民法院总部。电话号码:02923.820067。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Kou Wen Hung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