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Pan Hsin Chang 先生,出生日期:1988年,国籍:中国台湾,地址(根据其与陈氏玉玄(Trần Thị Ngọc Huyền)女士,出生日期:1995年,的结婚证):中国台湾平东县九如乡玉泉村003坎中庄路84号;我院一审于2020年10月28日就原告陈氏玉玄女士与被告 Pan Hsin Chang 先生的离婚案作出 138/2020/HNGĐ-ST 号判决书,内容如下:

1,我院决定接受原告陈氏玉玄女士的离婚提请。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陈氏玉玄女士与 Pan Hsin Chang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陈氏玉玄女士陈述,两人没有婚生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如果未来发生关于此问题的争议,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请解决。

2,关于案件一审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

- 案件一审费用:陈氏玉玄女士要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19年5月22日签发的001070号发票缴纳。陈氏玉玄女士已经上缴。

- 诉讼费用:陈氏玉玄女士要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19年7月4日签发的0003893号发票缴纳。

- 其他诉讼费用:陈氏玉玄女士有义务支付发表此案相关通知的费用。陈氏玉玄女士已经上缴。

3,我院已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陈氏玉玄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Pan Hsin Chang 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起上诉,以申请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第二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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