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WU, CHUN-TE 先生,出生日期:1983年3月28日;国西宁省人民法院籍:中国台湾;护照号码:315485619;居住地址:台湾新北市中和区碧河里005邻连城路219巷3/1号。
我院就2020年03月16日受理的原告潘氏诗(PHAN THI THY),出生日期:1994年8月20日;地址:西宁省和成县长西乡长安村20/12号与被告WU, CHUN-TE先生的离婚案作出10/2020/HNGĐ-ST 号初审判决如下:
1. 婚姻关系:接受潘氏诗女士的请求,准许潘氏诗与WU, CHUN-TE先生离婚。
2. 上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1款,潘氏诗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79条第2款,WU, CHUN-TE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3. 此外,西宁省人民法院还就民事司法授权费用、本案受理费作出判决。
备注:WU, CHUN-TE 先生若提起上诉,上诉状请送到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 地址: 越南西宁省西宁市宁山坊宁忠区陈富路80号。
若本通知在大众媒体发表之日起1个月内,WU, CHUN-TE 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