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Shen Wei Wen先生(沈卫文),出生日期:1968年;地址:中国湖南省湘乡市龙洞乡雅苗村6号村民小组46号。
2020年5月12日,我院一审根据原告阮美幸(Nguyễn Mỹ Hạnh)女士,出生日期:1991年,地址:越南西宁省和成县协新乡协长村B23/14号,的请求,根据于2020年3月30日签发的20/2020/QĐXXST-HNGĐ号案件开庭判处决定,公开开庭判处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的60/2019/TLST-HNGĐ号离婚案,并作出17/2020/HNGĐ-ST号判决书,其内容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阮美幸女士对Shen Wei Wen先生的起诉请求。
2. 准许阮美幸女士与Shen Wei Wen先生离婚。
3.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债务:根据阮美幸女士的话,阮美幸女士和Shen Wei Wen先生没有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4. 关于司法委托费、案件受理费:阮美幸女士有责任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19年7月9日签发的0000982号发票及2019年5月9日签发的0000919号发票缴纳。
5. 当事人有权向越南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如下:
阮美幸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合法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
Shen Wei Wen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在大众媒体发表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