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生于1966年,国籍:中国台湾,护照号:213157383,居住地址:中国台湾台北市万华区万寿里武昌街2段124-2/6F-25号的Liu Chao Wei先生。
2017年9月29日,金瓯省人民法院根据生于1987年,地址为越南金瓯省登瑞县谢安姜南乡新安宁B村的范乔庄女士(Phạm Kiều Trang)提起的离婚申请开庭审理。2017年9月29日初审案件的14/2017/HNGĐ-ST号判决如下:
1. 接受范翘庄女士(Phạm Kiều Trang) 的请求,准许范翘庄与Liu Chao Wei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债务:没有,没有提出要求。
3. 司法信托费由范翘庄女士(Phạm Kiều Trang)根据0000509发票预付。
4. 通知书发出费由范翘庄女士(Phạm Kiều Trang)支付,范翘庄已支付。
5. 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由范翘庄女士(Phạm Kiều Trang)支付。2016年11月11日,范翘庄女士(Phạm Kiều Trang)在金瓯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根据000964发表预付。
6. 案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在案件根据《民事案件执行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人根据《民事案件执行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就案件的执行、请求判决执行的权利、自愿执行判决或强制执行判决有权磋商; 民事判决执行时效根据《民事案件执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7. 上诉权:第一审案件,范翘庄女士(Phạm Kiều Trang)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Liu Chao Wei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提起上诉。
Liu Chao Wei先生的上诉寄去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金瓯省金瓯市第5坊第6组潘玉显路116号,电话号码:(+84)02903836934)。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Liu Chao Wei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