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LIU XIANWEN先生有权在收到正式送达的判决书之日起或自判决书正式邮寄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法律规定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明市依法举行上诉听证会。
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LIU XIANWEN先生: 1995 年出生的原告 裴竹芳(Bui Truc Phuong) 女士离婚案;地址:越南芹苴市丐冷(Cái Răng)郡,兴富坊第11区,60组,43号和被告LIU XIANWEN先生;1977年出生,地址,中国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家村,新祺周8号,芹苴市人民法院已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做出第 14/2024/HNGD-ST 号判决,作出以下裁决:
-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裴竹芳女士与LIU XIANWEN先生离婚。
- 关于共同子女、共同资产和债务:当事人表示自己没有也没有要求和解,所以审判委员会不考虑解决,如果以后出现,将通过另一起诉讼解决。
- 关于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裴竹芳Bui Truc Phuong女士必须承担并已支付。
一审案件已公开审理,裴竹芳女士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有权上诉。
LIU XIANWEN先生有权在收到正式送达的判决书之日起或自判决书正式邮寄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法律规定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明市依法举行上诉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