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后江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Chou Hung Chun先生,出生日期:1973年,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中国台湾新北市板桥区社后里001坎中正路6号:
我院按照原告黎氏旺女士(Lê Thị Vàng),出生日期:1988年,地址:越南后江省渭水县渭清乡第一村,的民事起诉状于2019年1月25日开庭初审原告黎氏旺女士与被告Chou Hung Chun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当天就此案作出编号06/2019/HNGĐ-ST的判决书,内容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黎氏旺女士与Chou Hung Chun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据黎氏旺女士供述,两人没有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黎氏旺女士也不要求我院对这一问题进行判处。因此,我院不对此做出判决。
黎氏旺女士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15天内有权提起上诉。Chou Hung Chun先生在判决书合法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在大众媒体发表之日起1个月内有权提起上诉。
此外,我院也就此案一审费用、国际司法协助费用做出判决。
Chou Hung Chun先生若提起上诉,上诉状请送到后江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后江省渭清市第5坊武文杰路11A号。
若本通知在大众媒体发表之日起1个月内,Chou Hung Chun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