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越南后江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Kang Yi Ming先生,出生日期:1974年;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台湾台南市新化区知义里012坎口碑114号。
我院就2019年12月10日受理的原告阮氏未(NGUYỄN THỊ MỤI)出生日期:1992年,居住地址:后江省七岔路口镇七岔路口坊7小区172号与被告Kang Yi Ming的离婚案作出101/2019/HNGĐ-ST号初审判决如下:
- 接受阮氏未(NGUYỄN THỊ MỤI)女士的请求。
- 准许阮氏未与Kang Yi Ming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没有。
- 关于共同财产、债务:没有。
- 此外,我院也就此案一审费用、国际司法协助费用、在越南之声VOV5刊登法院通知费用做出判决,由阮氏未女士按规定支付。
-上诉权:阮氏未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Kang Yi Ming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提起上诉。
Kang Yi Ming 先生若提起上诉,上诉状请送到越南后江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后江省位清市5坊武文杰路11A号省。
若本通知在大众媒体发表之日起1个月内,Kang Yi Ming 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