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OU,CHIEN-YI 先生,出生日期:1966年,地址:中国台湾新竹县竹北市泰和坊016邻,中华路7楼789号,我院一审2022年02月07日开庭审理原告黎氏深(Lê Thị Đậm)女士,出生日期:1986年,地址:永隆省茶温县富成乡福隆村与被告OU,CHIEN-YI先生的离婚案,并就此案做出04/2022/HNGĐ-ST号判决书。
依据越南《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19条、第123条、第127条;《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第153条、第227条第2款a点、第469条第1款d点、第477条第6款c点、第479条;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326/2016/UBTVQH 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并就此案做出2022年02月07日的第04/2022/HNGĐ-ST号判决书,内容如下:
1. 接受黎氏深(Lê Thị Đậm)女士的离婚申请。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黎氏深(Lê Thị Đậm)女士与OU,CHIEN-YI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当事人不要求我院判处,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 关于共同财产、债务:当事人不要求我院判处,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 关于初审受理费和司法信托费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黎氏深要支付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30万越盾,受理费从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1年04月13日的0003322号发票预付的30万越盾受理费中扣除。黎氏深已支付了全部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用。
- 关于司法信托费:黎氏深要支付司法信托费20万越盾,司法信托费从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1年04月19日的0003331号发票预付的20万越盾司法信托费中扣除。黎氏深已支付了司法信托费。
黎氏深要支付刊登法院通知费用200万越盾。黎氏深已支付全部费用。
我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缺席、被告缺席。原告黎氏深女士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OU,CHIEN-YI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
被告OU,CHIEN-YI先生的上诉申请,请寄给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厚乡甲福银村500号(Số 500, ấp Phước Ngươn A, xã Phước Hậu, huyện Long Hồ, tỉnh Vĩnh Long, Việt Nam)。
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如果OU,CHIEN-YI先生不申请上诉,本判决书将依法生效。
(附于 2022 年 02 月 07日婚姻家庭一审判决书第 04/2022/HNGĐ-ST 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