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Juan, Yu – Yen女士(出生日期:1983年,地址:中国台湾台中市大雅区李秀山014坎庐山路21号),我院一审 2023 年8月22日已经开庭审理原告邓洪德(Đặng Hồng Đức)先生(出生日期:1983年,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德乡安城村284/24)与被告Juan, Yu – Yen女士的离婚案,并就此案做出44/2023/HNGĐ-ST号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如下:

依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14年版《婚姻家庭法》第19条、第56条、第123条、第127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第228条第1款、第469条第1款d点、第477条第6款、第478条第1款b点、第479条;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

1. 接受邓洪德(Đặng Hồng Đức)先生的起诉请求。

 -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邓洪德(Đặng Hồng Đức)先生的离婚请求。准许邓洪德(Đặng Hồng Đức)先生与Juan, Yu – Yen女士离婚。

- 关于婚生子女:当事人不要求我院判处。

- 关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当事人不要求我院判处。

2. 关于离婚案一审费:

邓洪德(Đặng Hồng Đức)先生要缴纳30万越南盾。邓洪德(Đặng Hồng Đức)先生已经根据薄辽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10月5日签发的第0000243号发票预交。

-关于司法委托费:邓洪德(Đặng Hồng Đức)先生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委托费。邓洪德(Đặng Hồng Đức)先生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10月14日签发的第0000269号发票预交。

关于上诉权:我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邓洪德(Đặng Hồng Đức)先生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Juan, Yu – Yen女士有权在依法判决之日起12个月内提起上诉。

备注:如果被告Juan, Yu – Yen女士有上诉,被告的上诉应送交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厚乡福银甲村500号(Số 500, ấp Phước Ngươn A, xã Phước Hậu, huyện Long Hồ, tỉnh Vĩnh Long, Việt Nam)。

如果Juan, Yu – Yen女士自发布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诉,该判决将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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