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Chang, Chin–Hsing 先生(出生任期:1965年,地址:5F. No 17 lane 41 Namchang 8F lin 6 Shin Chan Lihsichin city Taipei Hsien Taiwan)。
我院在2024年5月7日做出的编号22/2024/HNGĐ-ST的判决书中决定:
依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一款、第56条第一款、第19条、第123条和第127条,《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四款、第153条、第227条第二款第一项、第469条第一条第五项、第477条第六款、和第479条,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五款;
1. 接受张氏明香(Trương Thị Minh Hương)女士的离婚请求。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张氏明香女士与 Chang, Chin – Hsing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女:两人没有婚生子女,原告也不提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两人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也不提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 关于审理费、诉讼费:
- 关于审理费:张氏明香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张氏明香女士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3年7月3日签发的第0000477号发票预交。
- 关于诉讼费:张氏明香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张氏明香女士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3年7月10日签发的第0000492号发票预交。
我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和被告都缺席。自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原告有权在15日内提起上诉。自判决作出之日起,被告有权在12个月内提起上诉。
备注:Chang, Chin – Hsing 先生若果提起上诉,上诉书请寄给: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厚乡福元甲村500号(Số 500, ấp Phước Ngươn A, xã Phước Hậu, huyện Long Hồ, tỉnh Vĩnh Long, Việt Nam)。
自判决作出之日起12个月后,如果 Chang, Chin – Hsing 先生没有提起上诉,判决书就依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