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CHEN, CHUNG - CHIN 先生(出生任期:1974年10月25日,地址:中国台湾台中市丰原区三村里016邻合作街118巷122号)。
我院在2023年4月10日做出的编号17/2023/HNGĐ-ST的判决书中判定:
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6条和第127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四款、第153条第三款;
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第326号决议第27条第五款第一项;
1. 接受阮茹兰(Nguyễn Như Lan)女士的离婚请求。
1.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茹兰女士与 CHEN, CHUNG - CHIN 先生离婚。
1.2.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阮茹兰女士说,两人没有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阮茹兰女士也不提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 关于审理费、诉讼费:阮茹兰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及20万越南盾的诉讼费;但已经从阮茹兰女士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6月8日签发的第0000169号发票及2022年6月14日签发的第0000177号发票分别预付的30万越南盾及20万越南盾中扣除。
3. 关于提起上诉的期限: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阮茹兰女士有权提起上诉。自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CHEN, CHUNG – CHIN 先生有权提起上诉。
备注:CHEN, CHUNG – CHIN 先生若果提起上诉,上诉书请寄给: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厚乡福元甲村500号(Số 500, ấp Phước Ngươn A, xã Phước Hậu, huyện Long Hồ, tỉnh Vĩnh Long, Việt Nam)。
自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如果 CHEN, CHUNG – CHIN 先生没有提起上诉,判决书就依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