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Hung,Cheng – Chih先生,出生日期:1975年3月30日,地址:中国台湾高雄市前镇区明正里018坎明道三街17号。
我院2020年4月22日在24/2020/HNGĐ-ST号判决书中决定:
依据越南2014年版《婚姻与家庭法》第51 、56、127条;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定额、减免、缴纳、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原告陈氏端庄(Trần Thị Đoan Trang)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陈氏端庄女士与Hung,Cheng – Chih先生离婚。
2.案件受理费:陈氏端庄女士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19年6月26日1372号发票缴纳。
陈氏端庄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上述判决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Hung,Cheng – Chih先生有权在我院作出上述判决之日起12个月内提起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