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Chen Chien Tung先生,出生日期:1972年;国籍:中国台湾;最终居住地址:台湾台中市大里区涂城里三民一街27邻37/18号。
我院于越南时间2017年9月29日已开庭初审生于1991年,地址:永隆省平新县新城乡新立村6邻0110号的原告阮氏樱桃(Nguyễn Thị Anh Đào)女士与被告Chen Chien Tung先生的离婚纠纷案。
在2017年9月29日初审案件的23/2017/HNGĐ-ST号判决如下:
1、准许阮氏樱桃(Nguyễn Thị Anh Đào)女士与被告Chen Chien Tung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债务:阮氏樱桃(Nguyễn Thị Anh Đào)女士没有提出要求。
3、上诉权:阮氏樱桃(Nguyễn Thị Anh Đào)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Chen Chien Tung先生有权在判决合法送达之日起30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此外,本次初审还对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和司法信托费进行宣告。
若有上诉,请寄去永隆省人民法院总部。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厚乡福万甲村500号;电话号码:(+84)02703825225。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Chen Chien Tung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