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MAO CHANG YU先生(出生日期:1995年,地址:中国台湾桃园县杨梅市高上里013坎幼狮路二段524/1/10号),我院一审2021年8月20日开庭审理原告高氏梅诗(Cao Thị Mai Thi)女士(出生日期:1995年,地址:越南芹苴市平水郡隆和坊丁公正路372/14路)与被告MAO CHANG YU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一审在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81/2021/HNGĐ-ST号判决书中决定:受理高氏梅诗女士的离婚申请。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高氏梅诗(Cao Thị Mai Thi)女士与MAO CHANG YU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当事人不申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 关于本案受理费和诉讼费用:高氏梅诗(Cao Thị Mai Thi)女士要支付全部费用。高氏梅诗(Cao Thị Mai Thi)女士已支付全部费用。

我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高氏梅诗(Cao Thị Mai Thi)女士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MAO CHANG YU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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