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Fan Daohua 先生(出生日期:1985年 7月30日,国籍:中国,地址(根据其与黎氏河江(Lê Thị Hà Giang)女士(出生日期:1992年1月28日)的结婚证):中国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姜地村34号),我院一审2023年4月17日已经开庭审理黎氏河江女士与 Fan Daohua 先生的离婚案,并就此案做出49/2023/HNGĐ-ST号判决书。

依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一款、第35条第三款、第37条、第147条第四款、第153条、第228条、第477条第六款和第479条第二款;

依据越南2014年版《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第1款、第56条、第81条、第82条和第83条;

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

我院决定:

1,接受黎氏河江女士的离婚请求。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黎氏河江女士与 Fan Daohua 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女:FAN GAOCAI(出生日期:2013年3月9日,性别:男)交由 Fan Daohua 先生直接抚养;FAN GAOWEI(出生日期:2017年6月11日,性别:男)交由黎氏河江女士直接抚养。

不直接抚养的人有权利和义务探望、照顾、教育婚生子女,不允许任何人阻碍。为了确保婚生子女的利益,必要时可改变抚养孩子的方式和负责人。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黎氏河江的话,两人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一审费用:黎氏河江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黎氏河江女士已经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2月23日签发的第000138号发票预交。

3,审理费用:黎氏河江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委托费。黎氏河江女士已经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3月7日签发的第0000161号发票预交。此外,黎氏河江女士还要负责向 Fan Daohua  先生通知案件审理过程相关文件的费用。黎氏河江女士已经支付。

4,关于上诉权:自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黎氏河江女士有权在15日内提起上诉,Fan Daohua 先生有权在30天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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