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Tsai,Hung – Chih  先生(出生日期:1970年,国籍:中国台湾,地址:中国台湾彰化县彰化市中央里004邻陈棱路211号),我院一审已经开庭审理原告原告阮氏雪梅(Nguyễn Thị Tuyết Mai)女士(出生日期:1986年,地址:越南西宁省周城县和盛乡潘石榴村)与被告 Tsai,Hung – Chih 先生的离婚案,并于2023年5月24日就此案作出49/2023/HNGĐ-ST号的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如下:

1. 接受阮氏雪梅女士的离婚请求。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雪梅女士与 Tsai,Hung – Chih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女:Tsai,Meng-Ting(出生日期:2004年)、Tsai,Meng-Yun(出生日期:2006年)和 Tsai,Meng-Xuan(出生日期:2008年)三个孩子都由 Tsai,Hung – Chih  先生直接抚养。阮氏雪梅女士不要提供抚养金。

阮氏雪梅女士有权依法探望孩子,任何人都不得阻碍。

-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阮氏雪梅女士的话,两人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 关于司法委托费:阮氏雪梅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委托费。阮氏雪梅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7月14日签发的第0015461号发票预交。

3. 关于其他审理费用:阮氏雪梅女士要负责在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对外部(VOV5)新闻网发表通知的相关费用。阮氏雪梅女士已经支付。

4. 关于离婚案一审费用:阮氏雪梅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阮雪凤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7月6日签发的第0000282号发票预交。

5. 此案当事人有权在以下时间内向胡志明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阮氏雪梅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合法张贴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Tsai, Hung – Chih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第479条第2款规定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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