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Kao Kun Feng 先生(出生日期:1971年,地址:中国台湾新北市土城区峰廷里022邻延吉街168巷5弄5号2楼),我院一审已经开庭审理原告原告阮氏玉艳(Nguyễn Thị Ngọc Diễm)女士(出生日期:1988年,地址:越南西宁省杨明珠县钟梅乡顺安村31组)与被告 Kao Kun Feng 先生的离婚案,并于2023年7月19日就此案作出65/2023/HNGĐ-ST号的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如下:

1. 接受阮氏玉艳女士的离婚请求。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玉艳女士与 Kao Kun Feng 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女:Kao Thiên Hựu(性别:女,出生日期:2020年3月6日)由 阮氏玉艳女士直接抚养。阮氏玉艳女士不要求 Kao Kun Feng 先生提供抚养金。

  依据《婚姻家庭法》第82条3款规定,Kao Kun Feng 先生有权依法探望孩子,任何人都不得阻碍。

  3.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阮氏玉艳女士的话,两人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4. 关于离婚案一审费用:阮氏玉艳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阮氏玉艳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11月11日签发的第0000455号发票预交。

5. 关于司法委托费:阮氏玉艳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委托费。阮氏玉艳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12月08日签发的第0000478号发票预交。

Kao Kun Feng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第479条第2款规定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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