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Yu Meng Syuan先生(出生日期:1982年,国籍:中国台湾,地址:中国台湾嘉义县水上乡水上村007邻顺兴路59/17/5号),我院在2024年8月19日做出的编号70/2024/HNGĐ-ST的判决书中决定。
判决书内容如下:
依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款a 点,第447条第5款;《婚姻家庭法》第51条和第56条;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五款,第44条;
1.接受张氏向阳(Trương Thị Hướng Dương)女士的离婚请求。
2.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张氏向阳女士与Yu Meng Syuan 先生离婚。
3.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张氏向阳女士没有提出要求,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张氏向阳女士有权在自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张贴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上诉;被告 Yu Meng Syuan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张贴或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越南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