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告JEN KUN CHIEH先生,出生日期:1970年5月18日,国籍:中国(台湾);地址:台湾花莲县峰新乡峰新村013坎,新兴街,3-1号;护照号:301385235与原告阮氏雪梅(Nguyễn Thị Tuyết Mai)女士的离婚案在2018年3月9日初审案件的16/2018/HNGĐ-ST号判决如下:
根据《越南婚姻与家庭法》第56条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第153条第3款规定,案件受理费、法院费法令第27条第8款规定。
- 接受阮氏雪梅(Nguyễn Thị Tuyết Mai)女士的请求。
- 准许阮氏雪梅与JEN KUN CHIEH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债务:阮氏雪梅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 司法信托费由阮氏雪梅预付。
- 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由阮氏雪梅支付。
- 阮氏雪梅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
- JEN KUN CHIEH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