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Chang Ming Jen先生(出生日期:1977年;性别:男;国籍:中国台湾;护照号码:311880040;居住地址:中国台湾台南县楠西乡湾丘村003坎湾丘路27号):我院一审于2021年5月10日就原告阮氏小诗(Nguyễn Thị Bé Thì)女士与被告 Chang Ming Jen 先生的离婚案作出 35/2021/HNGĐ-ST 号判决书,内容如下:
依据越南2014年版《婚姻与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第153条第3款;以及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及法院相关费规定征收、缴纳、减免、管理和使用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第1项,决定:
1,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小诗女士与 Chang Ming Jen先生离婚。
2,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阮氏小诗女士陈述,两人没有婚生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3,关于向外国委托司法文书的费用:阮氏小诗女士要缴纳二十万越南盾。阮氏小诗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19年8月7日签发的0001018号发票预付这款。
4,关于案件一审费用:阮氏小诗女士要缴纳三十万越南盾。阮氏小诗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19年7月3日签发的0000978号发票预付这款。
5. 原告阮氏小诗女士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5天内向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 Chang Ming Jen 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