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特此通告PAN,CHING-FENG先生,出生日期1977年,国籍:中国台湾,护照号:308072806,居住地址:台湾台南市永康区阎行坊041坎永安路165/24/5F号。
2018年1月30日,金瓯省人民法院根据原告阮翘艳(NGUYỄN KIỀU DIỄM)女士,出生日期1993年,居住地址:越南金瓯省南根县林海乡纳琴村提起的离婚申请开庭审理。2018年1月30日初审案件的02/2018/HNGĐ-ST号判决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阮翘艳(NGUYỄN KIỀU DIỄM)女士的请求,准许阮翘艳与PAN, CHING-FENG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债务:没有,没有提出要求。
3. 司法信托费由阮翘艳预付,阮翘艳已支付。
4. 发布通知费由阮翘艳支付,阮翘艳已支付。
5. 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由阮翘艳在金瓯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根据001068发票支付。
6. 案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在案件根据《民事案件执行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人根据《民事案件执行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就案件的执行、请求判决执行的权利、自愿执行判决或强制执行判决有权磋商; 民事判决执行时效根据《民事案件执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7. 上诉权:第一审案件,阮翘艳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缺席被告PAN, CHING-FE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提起上诉。
PAN, CHING-FENG先生的上诉寄去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金瓯省金瓯市第5坊第6组潘玉显路116号,电话号码:(+84)02903836934)。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PAN, CHING-FENG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