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各种经济成分创造平等环境,保障其符合国家发展方向

      (VOVworld)- 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中关于经济的内容出现了新变化,引起了经济专家、学者和企业的关注。其中,关于经济性质,草案不再区分具体的经济成分,这成为了经济专家和学者热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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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第54条对经济性质做出规定,其中未区分具体经济成分。经济专家和学者认为,这体现了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整体性和凝聚性。这样,所有经济成分都能平等发展,不再规定哪种经济成分是越南经济的主导成分。由此,越南经济是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由各种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经济成分构成。
      越德钢材集团副董事长阮玉宝说,如果宪法和法律对各种经济成分提供平等环境,将有利于动员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各种经济力量,增加资金来源,给企业特别是给国家带来利益。阮玉宝说: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的新变化是不区分具体经济成分,这是有好处的。如果我们区分具体经济成分,意味着对各种经济成分实行区别对待。我们要充分肯定,各种经济成分有共同的法律责任和共同的义务,国家要保障各种经济成分依法活动等相关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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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越南国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邓世荣认为,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未涉及越南国有经济成分的财产所有制,而这是应该考虑的。
      中央理论委员会秘书长阮曰松对这个问题持相同看法,他认为,宪法要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如果宪法列举所有经济成分可能符合现实情况,但在经济成分发生变化后就过时了。他说:“我认为,草案不涉及或不列举具体经济成分,就不能充分肯定各种经济成分的作用。宪法不区分具体经济成分,将使一些人认为,党和国家否认国有经济成分的主导性作用,这是不正确的想法。说“宪法未规定国有经济成分的主导性作用,是正确的”,但说越南党和国家否认国有经济成分的主导性作用,就是不正确的。”
      与此同时,许多意见认为,新宪法修正草案第五十四条内容应充分肯定政府在为各种经济成分得以共同发展和作出贡献创造条件中所发挥的作用。有的意见则认为,尽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也涉及了上述内容,但未体现国家将向各种经济成分提供同样的扶持,以实现其共同发展。
      持同样观点者建议,在第五十四条中规定,应根据国家的发展要求,拟定向每一类经济成分提供资助的政策,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相互“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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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第五十三条也对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做了修改补充。如:国家制定和完善经济体制,确保经济按市场规律运行,推动地区互联互通,保障各地的和谐发展和经济的统一性。
       广平省国会代表团团长、广平省省委常务副书记黄灯光说,在加快国家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增加和发展知识经济成分完全符合党提出的国家发展战略。黄灯光说:“越南共产党在走向社会主义时期国家建设纲领中提出了八个大方向,其中第一个方向是“将大力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事业与发展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知识经济有机结合。”这要求我们重视发展科技和科技部门,以前瞻性跨越性思路加快国家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促进知识经济和国有经济发展。我建议,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第五十三条要明确指出,“加快国家工业化现代化事业要与发展知识经济相结合”。这是必要的,符合2011年补充和发展的现代发展趋势,也完全符合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建国纲领。”
      一个稳定、强大的国家要有一个真正强大的经济。在贸易自由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越南经济体制要进行突破性革新,以赶上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各种经济成分都能享有平等对待等草案的新修订内容将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发挥社会的潜力,为实现国家的共同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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