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非法设置钻井平台的同时,中国连续引用越南政府总理范文同1958年向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递交的公函内容,妄称越南承认中国对黄沙和长沙群岛的主权。
河内法律大学国际公法专业副主任阮全胜博士从国际法理角度对范文同总理的公函进行分析,认为,中国依据这份公函提出主权要求是完全错误的。
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未就确定各国领海宽度达成任何协议的背景下单方面发表关于领海问题的声明,由于会议未达成协议,所以每个国家都单方面作出不同的宣布,其中美国宣布领海宽度为三海里,其他国家宣布为4.5海里,中国则作出12海里的宣布。
1958年9月14日,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总理范文同向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递交公函,其中指出,“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认和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所作的关于中国领海的决定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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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越南政府总理范文同 |
蓄意曲解 不符合国际法
中方蓄意曲解1958年公函,认为在1958年领海声明中,中国已经明确指出12海里领海宽度适用于中国的所有岛屿,其中包括中方所谓的西沙和南沙群岛(即越南的黄沙和长沙群岛);1958年公函“承认和赞成”中国关于领海的决定,因此这是承认和赞成中国的领土主张,因为关于领海的主张源于领土主权。
阮全胜表示,中国1958年9月4日的声明是领海声明,即关于海域的声明,不是领土主权声明。1958年公函明确指出,承认和赞成中国宣布的12海里领海宽度,因此不能将赞成领海宽度与赞成领土主权混为一谈。
此外,领土问题与宣布海域划设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中国宣布中国所有岛屿的领海宽度并不能得出中国对其宣称的所有岛屿拥有主权的结论。
另外,1958年领海声明不能用来肯定中方对提出要求的各座岛屿拥有主权;因此,不能推论出因为中国对归属越南的黄沙和长沙群岛发表领海声明,就认为中方对上述群岛拥有主权。
根据国际法规定,这一声明只对中方具有约束力,而不会理所当然地对其他国家产生效力并具有约束力。出于单方面声明的性质,中方可以对与其他国家存在争议的各座岛屿提出要求,但这一声明不会让中国对这些岛屿拥有名义上的主权。
根据陆地支配海洋原则,领海要基于陆地领土或岛屿确定;但有关确定领海的单方面声明不会构成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正因此,中国关于确定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领海的单方面声明不会构成中国名义上的主权,更不会对越南产生效力;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永远是越南领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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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信函 |
1958年公函没有放弃对黄沙和长沙群岛的主权
法理方面,实际上,1954年,越南暂时以北纬17度线分割成南北两方。当时局势的重要国际法理基础是有关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的日内瓦会议和1954年7月21日签署的《日内瓦协定》。
在会议的最后声明中,签署方承诺尊重越南独立主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但根据当时实际情况,越南共和政府暂时以北纬17度线为界管理南方领土;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暂时以北纬17度线为界管理北方领土。
根据《日内瓦协定》的规定,越南共和政府已经通过各项行政管理文件,以及实际行使主权活动继续行使越南很久以来对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的主权。这是越南共和海军为何在1974年坚决捍卫领土主权,抗击中国对黄沙群岛侵略行动的原因所在。
由于中国武力攻占黄沙群岛,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各项规定,因此其目前在黄沙群岛上的存在没有给中国以主权的名义。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954年《日内瓦协定》签署后,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暂时管辖北纬17度线以北的领土,所以对位于北纬17度线以南的黄沙群岛没有管辖权限。因此,1958年公函仅对文件内容产生效力,并只涉及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权限内的问题。
范文同总理的公函内容仅仅体现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与中国的关系和政治态度,表明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对中国12海里领海宽度声明的“承认和赞成”,而绝非放弃对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的主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