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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 在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征集人民意见活动过程中,舆论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人民对国家权力机构的监督,以利提高其活动效果。
民众意见都充分肯定,对国家权力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在公权力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制定合理、充分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将有助于保障国家权力机构履行职责。
南定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副主席梁雄进说: “宪法修正草案应单列一章,对政治体系、国家机关职能和整个政治体系的运行原则等做出规定。我们正在建设一个国家所有权力属于人民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祖国阵线代表人民对国家权力机构进行监督,若没有实质性的权利是不符合宪法修正草案精神的。我认为,这个问题与“代表”问题有关。代表也要分级分权管理。祖国阵线是直接接触民众,贴近民众的代表。因此在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中应规定人民监督是最高监督。人民可以直接对国家主席和政府总理进行质询。”
越共中央、国家祖国阵线、政治社会团体组织的职能、权限,以及政治社会与法律关系等都属于人民管理的范畴,并服务于人民,都旨在落实“国家的所有权力属于人民”。
对此,兴安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范玉辉说:“为充分保障人民对党的监督,宪法修正草案应修改为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党进行监督。如果我们只说“监督”是很难实施的。我们要依据宪法修正草案制定监督法,以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
许多意见认为,关于对国家权力机构进行监督的机制,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未对监督权的内容、形式、检查和监督范围等做出具体规定。通过选民的罢免权、全民公决的决定权、宪法复决权等形式行驶的人民直接民主可行性不高。就连宪法修正草案征集民众意见工作也要由国会决定,这未充分体现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因而,要扩大需征求人民意见的国家重大问题范围。同时要扩大和完善有关规定,其中人民可以直接就国家重大问题表达意见。
同奈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微文武说:“对国家权力机构进行监督要从内部和外部配套进行,所以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祖国阵线的论证,这样在党和政府制定方针政策过程中,祖国阵线就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和社会论证作用。”
宪法是充分和高度凝聚全民共识的根本大法。发展和完善宪法中关于国家权力检查监督机制的规定,使国家的所有权力真正归于人民,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可持续发展,满足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必然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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