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越南13届国会8次会议日前对由国会选举或批准的任职人员进行信任调查一事受到广大选民的欢迎。
11月20日,国会讨论关于对由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或批准的任职人员进行信任调查和信任投票的决议修正草案。据此,信任调查工作再次受到国会代表的高度评价。
国会代表一致认为,要坚持这一监督形式并采取一些措施,使信任调查工作今后能充分发挥效果。
国会代表对继续进行信任调查和信任投票的主张表示赞同,因为这是一项正确并符合民心的主张。关于提高信任调查工作效果,代表们认为,应对信任调查期限和举行时间及其对接受信任调查的任职人员的影响等一些内容进行修改。
两次信任调查后的积极效果
作为一种体现国会监督职能的新形式,已进行的两次信任调查体现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就其突出意义而言,信任调查工作的积极意义在于多了一种干部考评渠道,突出体现了越南政治制度的民主性。
从更深层面看,国会代表对由国会选举或批准的任职人员进行信任调查是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互相监督的具体表现。
此外,经过两次信任调查,舆论也看到了在第一次信任调查中得票率不如所愿的一些部长和部门最高首长的明显努力和进步,得票率高的多名任职者依然保持了工作积极性,进而提高了国家机关的活动质量和效果,成为干部考评依据,为骨干干部发扬优点,克服管理工作中的缺点创造有力条件。
太原省国会代表黎氏娥对上述观点表示支持。她说:“基于当前的国家机关组织机构,进行信任调查并对全民公开是一种最有效的监督形式,给施政工作带来积极影响并且是在落实2013版宪法过程中迈出的民主性步伐。调查结果相当客观,准确反映了各领域的施政效能。调查结果还表明,国会对任职者的指导和施政工作评估比较公正。”
提高信任调查工作效果
信任调查工作的积极结果体现了今后要继续进行信任调查和信任投票的必要性。同时,关于如何提高这项工作的效果,许多意见认为,应在每个任期进行两次信任调查,具体是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年底。其理由是,两年的时间足够让任职者掌握其管理领域的情况和执行国会交付的任务。随后的两年,接受信任调查的任职者将根据国会代表对其履职情况的评价而克服缺点并努力取得更好结果。
此外,在任期的第四年进行第二次信任调查也能对接各级党代会,因为信任调查是各级党委评价干部的能力和品质,进而健全各级党委和政治体系的重要渠道。
河内市国会代表朱山河表示:“一届任期内应进行两次信任调查,第一次于第二年年底,第二次于第四年年底。这个时间足够让接受调查的任职者作出努力更好地完成任务和自我锻炼。第二次信任调查相当于二次监督,以考评被调查人员及其进步,以及其如何处理国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对接受信任调查的任职者的影响,草案的取向是让信任度低的任职者若感到自己不再被信任或履职能力不足就不必通过信任投票而自行提出辞职。这将有助于形成国家机关的“辞职文化”。
此外,向国会和人民议会推荐任职者的机关或个人可以主动向国会和人民议会申请免任或批准罢免信任度低的任职者并调整其工作。
广南省国会代表范长民说:“决议应规定接受信任投票的任职者若低信任度票数过半就可以申请辞职。目前的草案没有提及辞职问题,我建议加以补充。若其拒绝辞职,有关机关或有相关权力的人可以向国会和人民议会提请考虑对其予以罢免或批准罢免或迫其辞职。”
信任调查是国会开展监督活动的重要机制。已进行的两次信任调查表明,这是一个有效并受到舆论好评的监督形式。因此,修改国会关于信任调查活动的35号决议将有利于客观、正确地评价干部,明确体现越南政治体系的民主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