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华 -  
(VOVworld)- 越南十三届国会四次会议十九日讨论土地法修正草案。国会代表高度评价土地法修正草案的新内容,其中包括优先解决服务农业发展的土地使用问题、分级分权规划土地使用,其目的是减少涉土地案件数量和腐败现象。
2003年土地法颁行十年来取得了许多积极成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足和消极现象,如: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现行土地法不够完善,不符合实际情况,与其他法规不配套;土地使用规划,搬迁补偿、土地价格、再安置政策,有关行政手续仍存在许多不足,征地搬迁补偿过低,未能满足政府和人民的要求等,未充分发挥土地的作用,未能使之成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
全国各地土地浪费现象时有发生,经济效益不高,涉土地贪污腐败等消极现象仍然严重。所涉案件有增多趋势。除了解决上述存在问题外,土地法修正草案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优先发展农业用地,旨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森林种植面积。清化省国会代表汪朱刘说:“土地法要能保障三百八十万公顷两季稻种植面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要求我们对土地法进行修改补充。如何规划土地?如何更改土地使用目的?要制定明确条款。此外也要修改土地使用期限。根据现行土地法规定,种植短期作物和水稻的土地使用期限为20年;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使用期限为50 年。而现在是不区分短期或长期作物,土地使用期限一律是五十年。我认为,这是一项合理规定,有助于人民放心投资,规划种植,创造更高经济效益。”
草案规定中央、省级和县级政府都有权制定土地规划和使用计划。关于土地价格问题,草案规定由政府制定基价,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制定具体价格,但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河内市国会代表郑世洁说:“中央政府授权省级政府拟定土地价格是一项符合政策的合理规定,有利于提高效率。如果由政府规定土地价格,那么即使价格过低,省政府也无权及时调整,要等2、3年后才能进行。如果省政府建议调整土地价格,而中央政府不立即调整,那么当地土地价格就不符合实际情况。”
征地和征地机制也是草案的重要内容。按规定,土地归全民所有,由国家作为所有权人。政府有权出于国防安全或公共目的征收土地。但国会代表认为,草案应补充出于民生目的与其他目的的征地规定,以及在征地过程中的纠纷处理、土地补偿和土地平整等具体规定。
草案的另一项新内容是规定在获得实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时要交纳抵押金。芹苴市国会代表陈清敏说:“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要交纳抵押金才能获得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这是一项全新的内容。以前,企业无需交纳抵押金即可获得地方政府交付土地。他们施工缓慢,甚至造成烂尾,政府对此却毫无办法。今后这类项目必须交纳抵押金,以利地方政府管理。就是说地方政府将土地交给投资者,但投资者不投资建设,地方 政府就有权收回土地用于其他目的。这有助于投资方与管理方发展社会经济。”
土地法修正草案共有十四章一百九十条,与2003年土地法相比增加了六章四十四条,旨在克服现行土地法的不足和限制。越南资源环境部部长阮明光说,这次土地法修正草案提出的目标是有效使用土地,保障政府、人民和企业三方在使用土地过程中的和谐利益,减少涉土地纠纷。草案还将由国会会议进行讨论,做出修改和补充。
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