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四次会议11月10日在河内通过了《基层民主实施法》,以在越南加强国际一体化的背景下完善基层民主。 《基层民主实施法》具有深刻的社会政治意义,带有越南政治和法律体系的特殊性,把党和胡志明主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思想,确保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观点和思想制度化。
民主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也是国家发展的目标和动力。 因此,在每一个革命阶段,越南共产党都重视和发挥政治体系组织和运行中的民主,保障人民的自主权。
完善基层民主
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四次会议11月10日在河内通过了《基层民主实施法》 |
在国家革新时期,越共中央政治局1998年2月18日下发第30号指示指出,推进基层人民当家作主是建设民有民治民享国家的关键。落实这项指示近25年后,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提出了完善基层民主的要求。当前,融入国际要求越南继续加强国家行政改革,完善法律体系,巩固政治制度,同时确保扩大和发扬民主,巩固独立自主,保障政治稳定,提高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
顺应新形势要求,第十五届国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越南内务部部长范氏清茶在国会作《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说明报告时强调,这项法律草案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基层民主,确保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继续强调越南国家的本质是民有、民治、民享,所有国家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法案同时提出确保地方政府、机关、单位和企业的活动和问责制度的公开和透明;贯彻落实各项政策以克服在现行基层民主法规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限制和不足。
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共7章74条,其中具体规定:在乡、坊、镇实行民主;在机关和单位实行民主;企业实行民主;实施基层民主的组织的责任。在具体条款上,草案补充了所有公民在实行基层民主时都享有平等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具体规定了公民、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职工在实施基层民主中的权利和义务。草案关于在乡、坊、镇实行民主的规定也有新内容,其中包括扩大了符合《信息获取法》和现行法律规定的乡级信息公开范围;丰富乡级层面的信息公开方式;在扩大乡级直接民主方面增加“人民直接讨论和决定问题”;关于人民倡议和建议的规定等。”
越南国会颁布《基层民主实施法》旨在及时具体化越共十三大文件所强调的以“人民知道、人民讨论、人民实施、人民监督”为方针的“实行和推广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和发挥主体作用” ,并“正确有效地实行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特别是基层民主”主张。继续将 2013 年宪法规定的人民自主权、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体化,在此基础上,为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