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Hong Xiaodi先生(出生日期:1992年,地址:中国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云海花园8号楼三单元202房),我院已开庭审理原告阮氏金亮(Nguyễn Thị Kim Lượng)女士(出生日期:1993年,地址:越南芹苴市红旗县太兴乡5号村)与被告Hong Xiaodi先生的离婚案,并做出判决。

判决书内容如下:

接受阮氏金亮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阮氏金亮女士与Hong Xiaodi 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女:阮氏金亮女士有权抚养Hong Fukang(越语名字Hồng Phúc Khang)(出生日期2020年1月30日)直至Hong Fukang年满18岁。

公认阮氏金亮女士女士没有要求Hong Xiaodi先生向孩子提供抚养费。

离婚后,Hong Xiaodi先生有权探望和照顾孩子,任何人都不能妨碍。

为了未成年婚生子女的利益,Hong Xiaodi先生和阮氏金亮女士有权要求更换直接抚养孩子的人。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阮氏金亮女士没有提出要求,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阮氏金亮女士有权在自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张贴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上诉;被告 Hong Xiaodi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张贴或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越南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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