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Lin Ming Ke 先生(出生日期:1972 年,地址:中国台湾台中市南屯区田心里016邻南屯路二段430/27巷),我院一审2023 年 8月31日已经开庭审理黄氏竹(Huỳnh Thị Trúc)女士(出生日期:1990年,地址:越南薄辽省架涞镇护防坊3组)与被告Lin Ming Ke 先生的离婚案,并就此案做出24/2023/HNGĐ-ST号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黄氏竹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黄氏竹女士与Lin Ming Ke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女:据黄氏竹女士陈述,两人没有婚生子女,当事人同时也不要求我院判处。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3.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文氏燕卿女士陈述,两人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当事人同时也不要求我院判处。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4. 关于离婚案一审费、司法委托费:
4.1关于离婚案一审费:黄氏竹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黄氏竹女士已经根据薄辽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10月14日签发的第0000259号发票预交。
4.2 关于司法委托费:黄氏竹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委托费。黄氏竹女士已经根据薄辽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11月10日签发的第0000100号发票预交,无退还。
4.3 张贴告示费:黄氏竹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张贴告示费。黄氏竹女士已缴纳200万越南盾,已支付、无退还。
5. 关于上诉权:我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黄氏竹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Lin Ming Ke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合法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
6. 注意:如果被告Lin Ming Ke 先生有上诉,被告的上诉应送交越南薄辽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薄辽省薄辽市1坊7里阮必成路08号(Số 08, đường Nguyễn Tất Thành, khóm 7, phường 1, thành phố Bạc Liêu, tỉnh Bạc Liêu, Việt Nam),电话号码: (02913.823.878)。
如果Lin Ming Ke先生自发布通知之日起01个月内不上诉,该判决将具有法律效力。
(随附于 2023 年 8 月 31日婚姻家庭一审判决第 24/2023/HNGĐ-ST 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