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VOVworld)- 今年,联合国及各个缔约国举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诞生三十周年纪念活动。从诞生之日起,《公约》不断得到法律化和完善化,日益符合现实情况。在人类走向大海,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日益迫切,导致各国领海争端难以避免的背景下,公约成为了一项重要法律文件,并被视为关于海洋海岛的全球宪章。对越南来说,从批准和加入公约至今,越南的一贯政策是尊重和落实《公约》中关于解决海上争端等所有规定的精神。

越南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ảnh 1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有三百二十条,九个附件,全面确定沿海国家的领海主权与主权权利,及国际海域与国际海底的法律机制。《公约》中也规定成立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等与海上活动有关的一系列重要国际机制。特别是针对公约缔约国可能发生的领海争端,公约要求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迄今,亚、非、欧、美和大洋等五大洲的一百六十二个国家加入了《公约》。
     作为沿海国家,越南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起草过程。在《公约》得到批准后,越南于1994年6月23日率先签署《公约》,越南国会也正式批准了这项重要法律文件。越南外交部副部长,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黎怀忠在谈到越南签署《公约》问题时说:“联合国是全球最大的论坛,吸引世界所有国家参加,其活动范围涉及国际社会的所有领域,并直接影响世界上每个国家。越南寻求的是和平解决与其他国家的分歧和争端,那么联合国也是实现越南自身目标的重要国际论坛。《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符合越南政府的立场,即主张和平解决争端。”
      基于上述的一贯主张方针,加入《公约》十八年来,越南积极参加《公约》国际机制框架内的各项活动,并被任命为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副主席,同时也是管理局理事会成员。在相关论坛上,越南一直主张在海上活动的国家要遵守《公约》中的所有规定,充分履行《公约》的权利和义务。越南曾多次重申,作为东海沿岸国家,越南有权在属于自己主权和主权权利的海域进行开发活动,以建设和发展国家。在东海开展活动过程中,越南一向遵守《公约》规定,尊重其他东海沿岸国家根据《公约》所拥有的权力。反过来,越南也要求其他国家尊重越南在东海海域的正当利益。对于严重侵犯越南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主权和主权权利的行为,越南通过各层次外交途径予以坚决斗争,捍卫领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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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约》规定,越南与邻国就解决专属经济区与重叠大陆架争端进行了谈判。具体是,1997年,越南与泰国签署了泰国湾内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协定。2000年,越南与中国签署了北部湾内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定。2003年,越南与印度尼西亚签署了东海南方大陆架划界协定。这些协定都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并提交联合国存档。黎怀忠说:越南明确阐述自己的观点,并积极与周边国家严格遵守国际法,解决争端、划分海上边界线、划分重叠领土,体现了越南关于有诚意,并严格遵守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所达成的合作解决海上争端协议的政策。越南也希望有关各国基于国际法,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平解决存在的分歧。”
      通过和平途径解决海上争端,既是联合国各个成员国履行《联合国宪章》的义务,也是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义务。基于上述精神,越南已经并正在主张严格遵守《公约》的有关规定,同时要求并呼吁其他国家也遵守上述规定。越南的立场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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