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告Chiang,Chen - Nan先生,出生日期:1974年12月15日,国籍:中国(台湾);地址:台湾新北市,新庄区,民本坊,010坎,民本街,9/3号;护照号:308493283与原告阮氏碧凤(Nguyễn Thị Bích Phượng)女士的离婚案在2018年3月12日初审案件的17/2018/HNGĐ-ST号判决如下:

根据《越南婚姻与家庭法》第56条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第153条第3款规定,案件受理费、法院费法令第27条第8款规定。

- 接受阮氏碧凤(Nguyễn Thị Bích Phượng)女士的请求。

- 准许阮氏碧凤与Chiang,Chen - Nan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债务:阮氏碧凤(Nguyễn Thị Bích Phượng)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 司法信托费由阮氏碧凤(Nguyễn Thị Bích Phượng)预付。

- 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由阮氏碧凤(Nguyễn Thị Bích Phượng)支付。

- 阮氏碧凤(Nguyễn Thị Bích Phượng)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

- Chiang,Chen - Nan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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